政府信息公開
投稿:huoruiqi 來源:市政府辦時間:2023年10月17日
索 引 號: | S0001-0205-2023-02004 | 主題分類: | 其他 |
信息來源: | 市政府辦 | 歸集發布日期: | 2023年10月17日 |
名 稱: | 駐馬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駐馬店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 | ||
文 號: | 駐政辦〔2023〕30號 | 有 效 性: | 有效 |
駐馬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駐馬店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
駐政辦〔2023〕30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城鄉一體化示范區、駐馬店經濟開發區、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
修訂后的《駐馬店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3年10月12日
駐馬店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統籌全市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提高預防、預警和應對能力,落實應急減排措施,及時有效控制、減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氣帶來的危害,更好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河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河南省深入打好秋冬季重污染天氣消除、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方案》《河南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3年修訂)》《駐馬店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駐馬店市行政區域內的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因沙塵造成的重污染天氣,參照沙塵天氣應對相關要求執行,不納入本預案范疇。
1.4 工作原則
1.4.1 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堅持把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作為重污染天氣應對的根本底線,加強日常監測與管理,著力提高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能力,確保各項污染物排放達到相應的減排比例,切實發揮減排效應,最大限度地降低重污染天氣帶來的危害。
1.4.2 屬地管理,統一領導。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各部門各司其職、協作聯動,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部門監管責任、企業主體責任。強化聯合執法和區域聯防聯控協調、信息共享、重大項目會商、統一應急響應,實現區域協同減排。
1.4.3 科學預警,及時響應。加強大氣污染源監控,做好空氣質量和氣象條件日常監測工作,準確把握大氣環境質量變化趨勢,科學合理確定預警范圍,及時啟動重污染天氣預警。健全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會商研判、應急響應、督查調度機制,確保響應措施落地見效,積極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
1.4.4 分級管控,精準減排。實施重點行業績效分級,落實差別化應急減排措施。應急減排措施以優先控制重污染行業主要涉氣排污工序為主,有效降低污染物排放強度,細化企業“一廠一策”實施方案,確保同一區域、同一行業、同等績效水平的企業減排措施相對一致,推動行業治理水平整體提升,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
1.4.5 廣泛宣傳,社會參與。進一步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加強宣傳引導,公開空氣質量預測預報情況,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移動通訊等途徑發布預警信息,提高公眾自我防護意識、參與意識,動員全社會廣泛參與,共同改善環境空氣質量。
1.5 預案體系
本預案是駐馬店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體系的組成部分,其下級預案包括市直有關部門應對重污染天氣專項實施方案、各縣區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和企事業單位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本預案與其下級預案共同組成駐馬店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
2. 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市級組織機構與職責
駐馬店市人民政府授權駐馬店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環委辦)發布市級范圍內的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并根據應急需要采取相應響應措施。市環委辦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全市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開展重污染天氣應對研判、會商以及相關信息發布和上報,督導各成員單位落實重污染天氣職責分工,組成市級重污染天氣督導檢查組,指導各縣區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組織對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分析、總結,負責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管理有關工作。
市環委辦成員單位: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局、教育局、公安局、財政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生態環境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城市管理局、交通運輸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應急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衛生健康體育委員會、文廣旅局、氣象局、供電公司等。
2.2 縣級組織指揮機構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應當明確相應組織指揮機構和成員單位,組織修訂完善本行政區域內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指導企業編制相應的“一廠一策”應急管控方案;貫徹落實國家、省、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要求及應急響應措施。各有關部門按照責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
2.3 成員單位職責
(1)市委宣傳部負責協調全市重污染天氣應對的宣傳報道工作。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發布的權威信息,組織新聞媒體做好報道工作。
(2)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協調重污染天氣期間電力調度、保障工作,督促全市統調燃煤發電企業落實省電力調度應急方案。
(3)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督促各縣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指導工業企業開展綠色化改造工作,推動工業綠色發展,組織實施季節性生產調控措施,并監督檢查落實情況。
(4)市教育局負責制定重污染天氣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減少戶外活動及停課實施方案,并督導落實。
(5)市公安局負責按照政府發布的機動車限行通告,落實限行措施,依據部門職責負責煙花爆竹禁燃禁放落實。
(6)市財政局負責保障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所需資金,并對應急資金的安排、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7)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在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督促露天礦山停止開采、運輸、修復等產生揚塵的生產活動。指導非煤礦山制定開采、運輸、修復等過程揚塵控制實施方案,并督導落實。
(8)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會同市氣象局開展重污染天氣預警會商和環境空氣質量預報,向市環委辦提出預警建議,提請市環委辦發布預警通知。制定重污染天氣工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情況執法檢查方案并督導落實。
(9)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制定重污染天氣建筑施工工地、拆遷工地揚塵控制實施方案,并督導落實。
(10)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制定重污染天氣道路揚塵控制、露天焚燒、占道經營、露天燒烤、渣土車管理實施方案,并督導落實。
(11)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制定重污染天氣交通運力應急保障和國省干線公路、高速公路等施工揚塵控制實施方案,并督導落實。落實煙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部門監管職責。
(12)市水利局負責制定重污染天氣水利工程施工場地揚塵控制實施方案,并督導落實。
(13)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制定禁止農作物秸稈露天焚燒實施方案,并督導落實。
(14)市衛生健康體育委員會負責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醫療救治措施,并督導落實;配合宣傳部門做好健康預防知識普及工作。
(15)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協調公安、生態環境、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嚴厲打擊涉煙花爆竹非法行為。
(16)市氣象局負責開展空氣污染氣象條件等級分析預報,配合生態環境部門做好重污染天氣預警會商和空氣質量預報聯合發布工作,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17)市供電公司負責管控企業用電量監測和電力調度工作,積極配合事發地政府在確保安全條件下采取相應停限電措施。
(18)市文廣旅局負責指導廣播電視媒體重污染天氣預防、控制措施宣傳報道工作。
3. 監測與預警
3.1 監測
建立空氣質量形勢會商研判機制,由市生態環境局、氣象局和專家團隊相關技術人員成立空氣質量分析研判小組,在重污染天氣過程期間,對氣象要素與污染成分聚合態勢和空氣質量指數(AQI)進行實時分析、研判,及時向市政府提出發布、調整、解除預警建議,為預警響應工作提供決策依據。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空氣質量和氣象條件日常監測,對發生在全市行政區域的重污染天氣信息,以及發生全市行政區域外、可能造成全市行政區域重污染天氣的信息進行收集和匯總,做好數據收集處理、環境質量現狀評價以及趨勢預測工作。
3.2 預警
3.2.1 預警分級
重污染天氣預警統一以空氣質量指數AQI日均值為指標,按連續24小時(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計算。預警級別由低到高分為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三級,各級別分級標準為:
黃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續48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時。
橙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持續48小時或日AQI>150持續72小時及以上,且未達到高級別預警條件時。
紅色預警:預測日AQI>200持續72小時且日AQI>300持續24小時及以上。
3.2.2 預警條件
當預測可能達到上述重污染天氣條件時,應當按空氣質量預報結果上限確定預警級別。
(1)當空氣質量預測預報達到重污染天氣預警級別時,報請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環委辦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啟動應急響應。
(2)當接到生態環境部、區域空氣質量預測預報中心或省環委會辦公室預警提示信息時,報請市政府同意后,市環委辦按照預警提示信息,結合實際空氣質量情況及時啟動相應級別預警。
3.2.3 預警發布
達到預警條件時,預警信息的發布由市政府授權的市環委辦負責。預警信息發布對象為需要采取措施的市有關部門和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當預測到未來空氣質量可能達到相應級別預警啟動條件時,應當提前48小時以上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或按照區域應急聯動要求及時啟動預警,確保應急響應措施能夠提前有效落實。
發布預警信息時,應當將未來重污染天氣發生的時間、地點、范圍、預警等級、AQI范圍及日均值予以說明。同時,明確預警啟動和預計解除的時間、發布機關、應急響應措施級別等內容。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預警信息發布后要及時報市環委辦備案。
3.2.4 預警級別調整與解除
當空氣質量改善到相應級別預警啟動標準以下,且預測將持續36小時以上時,應降低預警級別或解除預警,并提前發布信息。當監測空氣質量已經達到重度及以上污染,且預測未來24小時內不會有明顯改善時,應當根據實際污染情況及時調整到相應級別的預警。
當預測發生前后兩次重污染過程,但間隔時間未達到解除預警條件時,應當按一次重污染過程計算,從高級別啟動預警。當預測或監測空氣質量達到更高級別預警條件時,要及時采取升級措施。
預警調整、解除的主體及程序和預警信息發布相同。
4. 應急響應
按照發布預警時確定的時間啟動應急響應。
4.1 響應分級
(1)當發布黃色預警時,啟動Ⅲ級應急響應。
(2)當發布橙色預警時,啟動Ⅱ級應急響應。
(3)當發布紅色預警時,啟動Ⅰ級應急響應。
當市級預警發布時,各縣區應啟動不低于市級預警級別的應急響應,已啟動紅色預警時,仍執行Ⅰ級應急響應。
4.2 響應措施
4.2.1 總體要求
(1)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全社會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顆粒物和揮發性有機物在Ⅲ級、Ⅱ級、Ⅰ級預警級別減排比例分別達到10%、20%、30%以上。
(2)各縣區應加強應急減排清單標準化管理,將其作為應急預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應急減排清單包括工業源清單、揚塵源清單(施工工地等)、移動源清單。工業源清單應實現涉氣企業全覆蓋,包括電廠、供暖鍋爐房、小微涉氣企業等。揚塵源清單應包全市范圍內各類施工項目。移動源清單應包含用車大戶清單和貨車白名單。嚴格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運轉或涉及國家戰略性產業等的保障類工業企業和重點建設項目、民生工程、生態環境要素保障白名單單位審批,并納入相應應急減排清單管理。
(3)每年定期組織開展清單修訂工作,對清單修訂質量嚴格審核把關。按照國家、省績效分級、差異化管控等有關文件要求,合理制定差異化減排措施,細化落實到具體生產線、生產環節、生產設施,做到可操作、可監測、可核查。預警期間指導各類污染源積極落實減排措施,確保預警后污染物排放量較預警前明顯降低。將特殊時段禁止或限制污染物排放要求依法納入排污許可證,確保減排力度不低于國家、省要求;對達不到總體減排比例要求的,應當加大應急減排力度;確實無法達到的,應當盡最大能力減排,在提供詳細的測算說明和清單的基礎上,可酌情降低減排比例。
(4)原則上不對電廠、供暖鍋爐房、小微涉氣企業等采取停限產措施,酌情采取交通運輸管控措施,在難以滿足減排要求的情況下,可按需對小微涉氣企業采取相應措施,避免對居民供暖鍋爐和對當地空氣質量影響小的生活服務業采取停限產措施,防止簡單粗暴“一刀切”停產;對于重點建設項目、民生工程、應急搶險施工以及生態環境要素保障白名單單位和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運轉或涉及國家戰略性產業的工業企業,要嚴格審批程序,達到B級及以上績效等級水平,在確保落實環保措施要求、環保設施健全并穩定運行、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的情況下,允許其進行保障任務生產,實施“以量定產”或“以熱定產”。
(5)當預測將頻繁啟動橙色及以上預警時,各縣區要指導水泥、磚瓦窯、陶瓷、玻璃、巖礦棉、煤制氮肥、制藥、農藥等生產工序不可中斷或短時間內難以完全停產的企業,通過預先調整生產計劃,有效落實應急減排措施。也可結合實際情況,在滿足減排要求前提下,采取區域統籌的方式,實行輪流停產、限制生產負荷等措施實現應急減排目標。
(6)各縣區應當指導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的工業企業制定“一廠一策”實施方案,實施方案包含基本情況、主要生產工藝流程、主要涉氣產排污環節及污染物排放情況(含運輸車輛及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情況),并載明不同級別預警下的應急減排措施,明確具體停產的生產線、工藝環節和各類減排措施的關鍵性指標(如天然氣用量、用電量等)、應急準備時間,細化具體減排工序責任人及聯系方式等。施工工地及重污染預警期間實施全廠、整條生產線停產、輪流停產或簡易工序的工業企業,可只制定“公示牌”,置于施工工地和工業企業入廠顯眼位置。施工工地公示牌內容包含項目名稱、項目類型、項目地址、項目負責人名稱及聯系方式、應急減排責任人及聯系方式、不同預警期間應急措施;工業企業公示牌包含企業名稱、所屬區縣、行業類型、績效等級,企業法定代表人及聯系方式、應急減排責任人及聯系方式、監督人及聯系方式以及不同預警期間應急措施。
4.2.2 應急響應措施
(1)Ⅲ級響應措施
發布預警信息后,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直各部門、相關企業應當立即進入應急響應狀態,并采取相應級別的響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減排措施:
①健康防護措施。宣傳、廣電部門負責協調報社、廣播電臺、電視臺、電信運營企業等,在重污染天氣時段發布以下健康防護警示:兒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腦血管、呼吸系統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內,確需外出的,需要采取防護措施;一般人群減少戶外運動和室外作業時間,如不可避免,建議采取防護措施。
教育部門負責督導已安裝空氣凈化裝置的幼兒園、中小學及時開啟空氣凈化裝置;組織中小學、幼兒園停止室外課程及活動。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督導醫療機構增設相關疾病門診、急診,增加醫護人員。
②建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宣傳、廣電部門負責協調報社、廣播電臺、電視臺、電信運營企業等在重污染天氣時段發布以下建議信息:倡導公眾綠色消費,單位和公眾盡量減少含揮發性有機物的涂料、油漆、溶劑等原材料及產品的使用;倡導公眾綠色出行,盡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電動汽車等方式出行,駐車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時間;倡導公眾綠色生活,減少能源消耗。
③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督導落實以下措施:
工業源減排措施。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按照重污染天氣工業源應急減排清單,向企業發放管控措施“明白卡”,督促轄區內工業企業嚴格落實應急減排措施。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負責督導重點行業、非重點行業、小微涉氣行業等工業企業,按照“一廠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產負荷、限產、加強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錯峰運輸等措施,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量;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加大燃煤發電企業監管力度,確保達標排放,按照工業企業常態化幫扶工作要求,開展監督幫扶,增加對重點大氣污染源的執法檢查頻次,督促其大氣污染防治設施高效運轉,嚴格落實減排措施。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嚴格督導相關企業落實季節性調控生產措施。電力部門嚴格企業用電情況調度。
揚塵源減排措施。礦山、砂石料廠、石材廠、石板廠等停止露天作業;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業(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開挖、回填、場內倒運、摻拌石灰、混凝土剔鑿等作業,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溝開挖作業);建筑垃圾清運車輛和砂石運輸車輛禁止上路行駛,開挖土石方的挖掘機等非道路移動機械停止作業。城市管理部門在日常道路保潔頻次的基礎上,增加清掃、灑水、噴霧等作業頻次(冰凍期結合當地實際執行)。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加強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運輸監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揚塵污染。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督促露天礦山停止開采、運輸、修復等產生揚塵的生產活動。水利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場地揚塵控制。
對全市范圍內的國家、省、市重點建設項目、民生工程、應急搶險工程,以及生態環境要素保障白名單單位等根據需要可繼續作業,但應嚴格落實《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及道路揚塵污染防治差異化評價標準》相應揚塵污染防治標準要求,裸露場地全部苫蓋,增加灑水降塵頻次,確保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移動源減排措施。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對按照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嚴格落實運輸車輛減排措施。城市和縣城建成區、鐵路貨場、物流園區和工礦企業等重點使用場所內禁止使用不滿足Ⅲ類限值要求以及國二及以下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原則上,除城市運行保障車輛和執行任務特種車輛外,城市和縣城建成區內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貨車、低速載貨汽車和拖拉機通行。公安交管部門負責按照市政府發布的重污染天氣限行通告,對違反禁令闖禁行的交通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引導過境車輛避開主城區行駛。
其他減排措施。農業農村部門嚴格落實禁止農作物秸稈焚燒措施。城市管理部門嚴格落實禁止樹葉、垃圾露天焚燒措施,加大餐飲油煙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監管。應急管理、公安、交通、市場監管等部門嚴格落實煙花爆竹禁燃禁放監督管理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住建、城管、生態環境等部門負責督導室外噴涂、粉刷、切割、焊接等涉氣環節停止作業。
(2)Ⅱ級響應措施
在落實Ⅲ級應急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以下措施:
工業源減排措施。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按照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督促工業企業嚴格落實各項應急減排措施。發展改革部門督導燃煤發電企業加大優質煤使用比例。
移動源減排措施。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按照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嚴格落實運輸車輛減排措施。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增加公共交通運輸能力,保障市民出行。
其他減排措施。在落實Ⅲ級應急響應措施的基礎上,氣象部門根據氣象條件采取可行的氣象干預措施。
(3)I級響應措施
在落實Ⅱ級應急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增加以下措施:
①健康防護措施。教育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污染濃度(AQI日均值達到500時)可視情指導有條件的幼兒園、中小學校停課,并合理安排停課期間學生的學習,做到停課不停學。
②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工業源減排措施。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按照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嚴格落實各項減排措施。
移動源減排措施。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對按照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清單,嚴格落實運輸車輛減排措施。根據實際情況采取機動車限行措施,特殊公共保障、民生保障車輛除外。
4.3 市級預警響應
(1)當接到省環委會辦公室發布的預警指令后,應當立即采取各項應急管控措施實施減排,市環委辦聯合公安、住建、城管等負有監管或督導職責的有關成員單位,派出專項工作督導組,按照職責分工,督導檢查各縣區重污染天氣工作開展情況,每日對督導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及時報市環委辦。
(2)市環委辦在預警響應期間視情召集有關部門人員、專家,對各縣區應急響應措施落實情況、重污染天氣趨勢以及事發區域與周邊相鄰區域之間可能造成的相互影響進行分析、研究,指導各縣區采取更加具體的應對措施。
4.4 信息公開
4.4.1 信息公開內容。信息公開內容應包括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數據、重污染天氣可能持續的時間、潛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議、應急工作進展情況等。
4.4.2 信息公開形式。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移動通訊等途徑以信息發布、科普宣傳、情況通報、專家訪談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4.4.3 信息公開組織。市環委辦負責重污染天氣應急信息公開的指導協調,各縣區負責本地重污染天氣應急信息公開,各級宣傳部門負責新聞宣傳和輿情引導處置。
4.5 信息報告
各縣區應當每日通過河南省污染天氣信息管理系統向市環委辦報送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信息。內容包括預警啟動時間、級別、采取的應急措施、預警信息發布、督導檢查情況等內容。
4.6 響應終止
預警解除即響應終止。市環委辦在接到省環委會辦公室或市政府下達的預警解除指令后,向社會發布預警解除通知。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當地重污染天氣情況做好終止響應的有關工作。
5. 總結評估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各有關部門和企業應當及時對重污染天氣應對過程進行總結評估,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
應急響應終止后,市環委辦在5日內對重污染天氣原因、影響、措施落實以及應對效果等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并向省環委會辦公室報告。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對III級及以上重污染天氣應對過程進行評估。評估內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氣成因、影響、預警發布及響應情況,各有關部門、單位和企業措施落實情況、應對效果等評估報告于響應終止后5日內報市環委辦。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于每年5月前,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開展上一年度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評估,重點評估應急預案實施情況,應急措施環境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成本,以及預案內容的完整性、預警規定的詳實性、響應措施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專項實施方案完備性等。評估結果應當于5月底前報市環委辦。
6. 應急保障
6.1 預警保障
市生態環境局、氣象局、專家團隊要加強空氣質量會商研判,強化環境空氣質量預測預報能力,密切關注空氣質量指標變化趨勢,及時提出預警建議;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加強環境空氣質量和氣象條件預報預警能力建設,不斷提高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能力,為重污染天氣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6.2 溝通保障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各有關部門要健全重污染天氣應急通信保障機制,明確重污染天氣應急負責人和聯絡員,保持24小時通信暢通,保證應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時有效傳達。
6.3 其它保障
按照應急預案及其他相關專項預案,各部門組織本行業、各縣區組織本區域、各相關企事業單位組織本單位不同類型的演練,提高應對重污染天氣的能力。利用網絡、廣播電視類等多種媒體以增強公眾防范意識、提高公眾自救能力為目標,開展應對重污染天氣宣傳、教育等工作。
7. 監督問責
7.1 檢查
預警信息發布后,市環委辦派出的督導組及時以現場抽查和記錄檢查的方式,對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各項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2 問責
市環委辦指導和協調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各相關部門組織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應對工作,對預案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的成員單位及相關縣區政府、管委會,將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及人員責任。
對應急響應期間偷排偷放、屢查屢犯的企業,依法責令停止生產,除予以經濟處罰外,依法追究企業法定代表人法律責任。對有違法違規行為、應急減排措施執行不到位(含弄虛作假,逃避減排責任)或未達到相應績效分級要求的,按相關程序進行降級處理。對超出允許生產經營范圍或超標排放的保障類企業,不符合綠色施工相關要求的保障類工程,移出保障類清單。
8. 附則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根據本預案規定,結合實際,制訂本地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報市環委辦備案。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駐馬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駐馬店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18年修訂)的通知》(駐政辦〔2018〕161號)同時廢止。
相關解讀:《駐馬店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