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huoruiqi 來源:時間:2023年04月24日
按照市人大年度立法計劃,由市消防救援支隊牽頭《駐馬店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立法起草工作,為切實解決群眾急切期盼的消防安全難題,進一步規范我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面向社會公開征集《駐馬店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草案征求意見稿)意見,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征集時間
2023年4月24日至5月24日。
二、征集范圍
對《駐馬店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和建議
三、有關要求
提出的意見應當附有關依據、說明和相關材料,可以通過來電、來信方式提出建議。
通訊地址:駐馬店市驛城區天中山大道中段駐馬店市消防救援支隊防火監督科
聯系人:宋振方
聯系電話:0396-2927116
電子郵箱:zmdfhwbgs@163.com
歡迎社會各界積極參與,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駐馬店市消防救援支隊
2023年4月24日
附:
駐馬店市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消防職責】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將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和網格化綜合管理內容,督促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消防安全服務中心,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措施,完善公共消防設施,定期檢查、指導和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做好居民住宅區防火巡查、宣傳教育 、協助隱患整改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微型消防站,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制定居民住宅區防火安全公約,開展經常性的居民住宅區防火安全檢查;加強消防宣傳教育,結合實際建立志愿消防隊,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條【物業職責】居民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人應當組織開展本區域內的消防安全日常巡查,及時勸阻和制止電動車不當充電行為、占用消防通道停車和其他妨礙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的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消防救援機構報告。
業主自行管理的以及沒有物業服務人的居民住宅區,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履行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居民住宅區的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監督物業服務人實施消防安全防范服務事項,按照相關規定和約定,審核、列支、籌集專項維修資金用于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
第三條 【消防設施配置及維護】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消防安全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并保障正常使用。未按照要求配置的,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居民住宅區未按照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消防器材的,由縣、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編制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物業服務人應當加強對共用消防設施的管理維護,不能正常使用的,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維修、更新和改造。
共用消防設施及器材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等費用,按照有關規定使用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收益或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四條【消防水源】居民住宅區消防供水設施的維護單位應當保持消防供水設施的水壓和水量。撲救火災時需要加壓供水的,供水企業或者其他維護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加壓供水。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農村消防水源建設。在建設農村給水管網時,應當按照規定配置公共消火栓,并保持消火栓的水壓和水量。沒有自來水管網的,應當利用天然水源或者設置消防水池作為消防水源。
第五條 【充電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規劃建設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配置符合用電安全要求的充電設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依法進行規劃核實。
已經建成的居民住宅區,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加快組織建設電動車充電設施。因客觀條件無法在本區域設置集中充電場所的,應當按照就近、便民原則,組織補建。
第六條 【消防通道】物業服務人或者自行管理人應當在消防救援機構指導下在居民住宅區按照相關標準劃設標線、設置警示牌,明確標示管理范圍內的消防車通道、高層建筑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并負責維護。業主自行管理的以及沒有物業服務人的居民住宅區,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劃設、維護。
因規劃建設停車位不能滿足居民停車需求造成消防通道長期被占用的居民住宅區,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采取挖潛、改建、擴建等手段增加停車資源。因客觀條件無法增加停車資源的,應當就近建設公共停車場、劃設道路潮汐停車位。
第七條 【禁止行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居民住宅區域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間距;
(二)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或者其他妨礙消防車通行、人員安全疏散的;
(三)在建筑物的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室內場所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
(四)攜帶電動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
(五)違反安全用電要求私拉電線為電動車充電;
(六)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七)其他影響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八條 【法律責任】違反本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未及時勸阻和制止電動車不當充電行為、占用消防通道停車和其他妨礙居民住宅區消防安全的行為,或者未及時履行報告義務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或者其他妨礙消防車通行、人員安全疏散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四項規定,攜帶電動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五項規定,違反安全用電要求私拉電線為電動車充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沒收充電設備,并處二百元罰款。
消防救援機構可以將本規定中的行政處罰權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
第九條 【附則】本規定所稱電動車,包括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電動三輪汽車、四輪低速電動汽車。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